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四條所稱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本條例第四條所稱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係指公私場所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之飲水機,或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供人飲用之裝置」
要旨
有關煮沸式開水機是否屬「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四條所稱連續供水固定設 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煮沸式開水機是否屬「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四條所稱連續供水固定設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賀宋字第八七○四四號函。
二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四條所稱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本條例第四條所稱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係指公私場所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之飲水機,或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供人飲用之裝置」。故所詢「煮沸式開水機」如僅有加熱煮沸功能,不具其他需經常維護的過濾器等處理單元,且未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之功能,自不屬規範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
三 如前述開水機有需經常維護之處理單元者,仍屬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應依「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規定,定期辦理維護設備、檢驗水質、作成記錄、公布及管理等工作。至有關水質檢驗部分依本署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八七) 環署毒字第四八六三二號令修正發布之「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如該台開水機僅有熱水出水口,且其出水溫度維持攝氏九十度以上,則該台飲水機處理後水質得免定期檢驗;惟若非以自來水為水源者,其水源水質仍應定期檢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