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五條之立法意旨係為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以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
要旨
有關函請釋示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稱「為居民生活所必要」乙 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請釋示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稱「為居民生活所必要」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九十) 澎府環管字第四一二四○號函。
二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五條之立法意旨係為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以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第二項第八款土石採取行為,如為居民生活所必要,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中所稱「為居民生活所必要」,係指居住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居民,如為其生活所必要之疏浚、防洪、環境生態改善、流域水資源經營管理等,而進行土石採取行為,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則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