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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係定義本條例所稱之飲用水設備

會議日期 90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四條及「飲用水水質標準」第二條之釋示,復 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四條及「飲用水水質標準」第二條之釋示,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九十年九月四日九○高縣環三字第四○○七七號函。

二 「飲用水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四條係定義本條例所稱之飲用水設備。其中所稱「自來水法」規定之設備,係指自來水事業依「自來水法」規定設置之取水、貯水、導水、淨水、送水及配水等設備。另依本條例第七條之規範:「自來水有關之設備及管理,依自來水法之規定。」。

三 本條例「飲用水水質標準」第二條係定義飲用水水質標準之適用範圍,包括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飲用水設備供應之飲用水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飲用水。其中亦包括自來水事業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用戶飲用之自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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