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興建旅館、民宿是否屬「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規定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
要旨
有關函詢興建旅館、民宿是否屬「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5 條規定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詢興建旅館、民宿是否屬「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5 條規定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本條例第 5 條之立法意旨,係為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以確保民眾飲用水安全。
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雖未禁止以旅館或民宿名稱設置開發,惟查該條第 2 項第 6 款禁止新社區之開發(其定義依據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9條規定,指規模在 20 戶以上社區之開發),其立法管制精神係以廢水產生量每日不得逾 20 立方公尺(公噸)。因此設置規模在 20 戶(間)以上之旅館或民宿,其土地利用型態亦屬社區型態,屆時將有住宿及產生廢水事實,因此亦屬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且非屬第 5 條第 3 項居民生活所必要者。故依本條例規定,設置規模在20 戶(間)以上之旅館或民宿,為完全禁止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