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飲水台屬飲用水管理條例所稱之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
要旨
核釋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飲水台屬飲用水管理條例所稱之供公眾飲用之 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詳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核釋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飲水台屬飲用水管理條例所稱之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4 條所稱「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之定義為「本條例第四條所稱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係指公私場所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之飲水機,或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供人飲用之裝置。」為免民眾誤解生飲台之水為未經處理之生水,參考國外"drinking water foutain"之命名方式,將生飲台正名為「飲水台」,並納入本條例第 4 條所規範之「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設置單位應對設備管理、維護、水質委託檢驗全權負責,必要時水公司可協助以自來水為水源之飲水台之水質檢驗,但其設備仍須定期清潔維護管理。另環保機關執行稽查時,如發現未依規定維護管理,則歸責於管理單位。
二、本署 87 年 3 月 21 日(87)環署毒字第 0015190 號函停止適用,另本案效力溯及既往。
三、請各地方環保機關於收受本解釋函後,應於半年內完成已設置飲水台之公私場所之宣導工作,屆時依法執行稽查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