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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請釋示飲用水水質標準第4條條文中「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如何認定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函請釋示飲用水水質標準第 4 條條文中「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如何認 定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請釋示飲用水水質標準第 4 條條文中「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如何認定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所謂「暴雨」,係指中央氣象局所定之「大雨」及「豪雨」,指 24小時累積雨量達 50 毫米以上,且其中至少有 1 小時雨量達 15 毫米以上之降雨現象。「其他天然災害」定義,以飲用水觀點而言,係指自然環境變動所產生災害,足以影響飲用水水源濁度之現象,包括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土石流災害等。

二、至 貴局函詢 97 年 8 月 11 日派員至自來水公司信義鄉人倫淨水場稽查採樣,濁度未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是否得適用飲用水水質標準第 4 條第 2 項,認定為「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水源濁度超過 200NTU 時得放寬水質標準乙節,請 貴局逕依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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