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函請於莫拉克颱風災害之非常時期,准予受災區之供水水質暫不受飲用水水質標準相關規定之限制案
要旨
台灣○○○公司第七區管理處函請於莫拉克颱風災害之非常時期,准予受 災區之供水水質暫不受飲用水水質標準相關規定之限制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台灣○○○公司第七區管理處函請於莫拉克颱風災害之非常時期,准予受災區之供水水質暫不受飲用水水質標準相關規定之限制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針對土石流造成水源濁度偏高乙節,依據飲用水水質標準第四條規定,已將飲用水水質標準中濁度之最大限值放寬,故該地區之供水如作為飲用,仍需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以維護災區民眾飲水安全。
二、另有關因供水量減少,水壓變動,水質極不穩定,但受災區家園清洗急需水量乙節,供水單位應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立即採取應變措施。建議宣佈自來水管線出水僅作為洗滌用水,另飲水部份則由 貴公司以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水車水提供,並透過報紙、電視、電台、沿街廣播、張貼公告等方式,通知民眾水質狀況及因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