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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詢為辦理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請許可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範圍辦理開發○○工程計畫乙案

會議日期 100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 貴局函詢為辦理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請許可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 護區範圍辦理開發○○工程計畫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為辦理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請許可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範圍辦理開發○○工程計畫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內政部 99 年 6 月 15 日公告「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 1 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乃屬資源生產敏感之「限制發展地區」;

所稱限制發展地區,係指自然環境較敏感地區,除國防與國家重大建設外或因生活環境品質與安全之考量,不允許作非保育目的之發展及任何開發行為,並透過各項目的事業法令管制,以達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目的。

二、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又依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稱污染性工廠,係指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所列各業別之工廠;該細則第 9 條,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6 款所稱新社區之開發,係指規模在 20 戶以上社區之開發。是以,飲用水管理條例針對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係為有條件發展管制(非完全限制發展管制)。

三、「○○工程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業經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次會議決議通過,並經行政院核定實施在案。本「○○工程計畫」非屬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規範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可符合上開「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 1 次通盤檢討)」第三章有關「管制原則:……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位於限制發展地區:(3) 依各項限制發展地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許可開發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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