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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貴轄區○○鄉○○村活動中心旁自設地下水飲用,其水質參採比對飲用水水質或水源水質標準超過最大限值時,是否適用飲用水管理條例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100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有關函詢 貴轄區○○鄉○○村活動中心旁自設地下水飲用,其水質參採 比對飲用水水質或水源水質標準超過最大限值時,是否適用飲用水管理條 例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詢 貴轄區○○鄉○○村活動中心旁自設地下水飲用,其水質參採比對飲用水水質或水源水質標準超過最大限值時,是否適用飲用水管理條例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3 條,已明文規定飲用水種類,另本署於 95 年 7 月 5 日以環署毒字第 0950052274 號公告修正「指定簡易自來水為飲用水之種類」。(詳如附件一)

二、復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之社區定義,係指其規模可容納五百人以上或總計一百戶以上居住,並於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施行後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者。

三、依 貴局上開來函說明二,貴縣○○鄉○○村活動中心旁自設水井設置時間約民國 50 年間,是在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施行(民國 86 年8 月 30) 之前,且本案使用之地下水水源未經處理即抽至水塔後供該村 207 戶(約 724 人)平時生活使用,亦未設立社區管理委員會,因此並不適用飲用水管理條例、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非屬飲用水水質標準之管制對象。

四、基於維護民眾健康,請 貴局參考本署「100 年度飲用水管理重點稽查管制計畫」第(四)項規範供飲用之非自來水(水井、山泉水等)水質稽查管制中涉及稽查方式:「供飲用之水井、山泉水等水質檢驗結果未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請依據環保署 88 年 11 月 5 日(88)環署毒字第 73769 號函之『環保機關抽驗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非自來水)未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時之處理原則』辦理。」(詳如附件二)

五、有關「是否有其他法令得以限制其地下水井之使用」一節,建請將水井資料提報所在地水權主管單位,請其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處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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