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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有關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之出水溫度位置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貴局函詢有關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2 項之出水溫度位置疑義案,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2項之出水溫度位置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第 7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條例第 12 條規定辦理飲用水設備水質狀況之檢測時,其檢測項目及頻率規定如下:一、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 3 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又依該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飲用水設備處理後之水質於飲水機或飲水檯等供人飲用之裝置,其出水溫度維持於攝氏 90 度以上者,得免依前項辦理每隔 3個月大腸桿菌群之檢測。」前述飲水機、飲水檯之出水溫度係指供民眾取水處之出水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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