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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市售含誘引劑之捕蟑屋(黏蟑屋)是否為環境用藥釋示案,請轉所屬知照

會議日期 91 年 06 月 06 日

要旨

有關市售含誘引劑之捕蟑屋(黏蟑屋)是否為環境用藥釋示案,請轉所屬 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市售含誘引劑之捕蟑屋(黏蟑屋)是否為環境用藥釋示案,請轉所屬知照。

說 明:一、以物理性黏著(觸殺)誘捕環境衛生有害蟲鼠(如蟑螂、螞蟻、蒼蠅、老鼠等)之產品,非屬環境用藥管理法管理範圍。

二、以物理性黏著(觸殺)誘捕環境衛生有害蟲鼠之產品,其所附誘引劑如不含化學性有效成分、微生物製劑(包括微生物新陳代謝產物)、費洛蒙等物質,該誘引劑即非屬環境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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