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現行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第7條與第8條相關規定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現行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第 7 條與第 8 條相關規定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現行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第 7 條與第 8 條相關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第 7 條「環境用藥殺鼠劑之生產設備不得與其他環境衛生用藥之生產設備混用。」,係指生產製造環境衛生用藥之業者,其環境用藥殺鼠劑之生產設備必須專用,不能與其它環境衛生用藥之生產設備混用,因為環境用藥殺鼠劑的毒性屬於劇毒以上,環境用藥殺蟲劑的毒性均在中低毒以下,如劇毒的殺鼠劑與中低毒的殺蟲劑其生產設備混用,恐污染到中低毒的殺蟲劑,影響消費者用藥安全。
二、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第 8 條「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兼產製農藥者,除殺鼠劑及微生物製劑外,其製造、加工及分裝設備需專用。」,係指同時生產製造環境衛生用藥及農藥的業者,其環境用藥殺鼠劑與農藥殺鼠劑之生產設備可以共用、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與農藥微生物製劑之生產設備可以共用,因為這兩種藥劑在環境衛生用藥及農藥之間差異不大,為使業者生產設備充分使用,特准予環境用藥殺鼠劑與農藥殺鼠劑生產設備可以共用、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與農藥微生物製劑生產設備可以共用;其餘環境衛生用藥產品的生產設備均不可與農藥產品生產設備共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