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與個人「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是否具同等效力疑義
要旨
有關「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與個人「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 」是否具同等效力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與個人「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是否具同等效力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7 款規定,病媒防治業係指從事蟲、蟎、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菌消毒之業者。另該法第 11 條規定,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又依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 12條規定,病媒防治業應設置專任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至少 1 員。
二、是以,個人若取得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證照,仍無法逕行從事病媒防治業務;應由病媒防治業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核發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後,該病媒防治業始得營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