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北市病媒防治業商業同業公會函詢會員承包「文建會」之蟲蟻防治工程,有關藥劑規範釋疑乙節
要旨
台北市病媒防治業商業同業公會函詢會員承包「文建會」之蟲蟻防治工程 ,有關藥劑規範釋疑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台北市病媒防治業商業同業公會函詢會員承包「文建會」之蟲蟻防治工程,有關藥劑規範釋疑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規定,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屬本法定義之環境衛生用藥,先予敘明。
二、有關「文建會」之蟲蟻防治工程,如係針對古蹟維護工程使用藥劑,涉及是否適用於古蹟材質及用藥施工工法是否會損及古蹟等專業認定,其藥劑規範係屬古蹟維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非環境用藥管理法管理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