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第一項第三款有效成分分析檢測、毒性檢測、藥效(效力)檢測、產品標示,準用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十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施行前,依本署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環署毒字第○九四○○九○五八四號公告「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要點」第十點至第十二點、第十六點及第十七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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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第一項第三款有效成分分析檢測、毒性檢測、藥效(效力)檢測、產品標示,準用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十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施行前,依本署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環署毒字第○九四○○九○五八四號公告「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要點」第十點至第十二點、第十六點及第十七點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