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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自昆蟲腺體、代謝產物萃取之費洛蒙作為誘引劑是否須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乙案

會議日期 95 年 11 月 24 日

要旨

函詢自昆蟲腺體、代謝產物萃取之費洛蒙作為誘引劑是否須申請環境用藥 許可證乙案。

內文

主 旨:函詢自昆蟲腺體、代謝產物萃取之費洛蒙作為誘引劑是否須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乙案。

說 明:一、本署於 91 年 6 月 26 日環署毒字第 0910038695A 號函釋,「以物理性黏著(觸殺)誘捕環境衛生有害蟲鼠之產品,其所附誘引劑如不含化學性有效成分、微生物製劑(包括微生物新陳代謝產物)、費洛蒙等物質,該誘引劑即非屬環境用藥。」,是以誘引劑如含費洛蒙物質且用於環境衛生害蟲之防治即屬環境用藥,應依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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