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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民眾於拍賣網站販賣一般環境用藥,刊登內容僅為商品品名、產品圖案、價格、廠商資料(廠商名稱、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及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是否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

會議日期 96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有關民眾於拍賣網站販賣一般環境用藥,刊登內容僅為商品品名、產品圖 案、價格、廠商資料(廠商名稱、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及環境用藥販賣業 許可執照字號),是否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民眾於拍賣網站販賣一般環境用藥,刊登內容僅為商品品名、產品圖案、價格、廠商資料(廠商名稱、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及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是否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 95 年 12 月 18 日環署毒字第 0950098997 號函解釋環境用藥廣告疑義之說明四「惟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因業務需要,於上述刊物(含報紙、雜誌、宣傳單張、日曆、月曆、電話簿等)或網路刊登已取得許可證之一般環境用藥,其內容若為商品品名、產品圖案、價格、廠商資料(如一般商品價目表或折扣商品傳單內容),而不涉及環境用藥產品之效能、使用方式、製法或安全性,得不視為環境用藥廣告。」;又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係指經營環境用藥之輸入、輸出、批發及零售業者,但不包括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先予敘明。

二、依此,民眾於(拍賣)網站販賣取得許可證之一般環境用藥,且刊登內容為商品品名、產品圖案、價格、廠商資料(如一般商品價目表或折扣商品傳單內容),而不涉及環境用藥產品之效能、使用方式、製法或安全性,得不視為環境用藥廣告;其未取得環境用藥販賣業之授權,而逕於網路刊登(冒用)其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則屬民事糾紛之侵權行為。

三、前項刊登內容如涉及環境用藥產品之效能、使用方式、製法或安全性;又未取得環境用藥販賣業之授權,而逕於網路刊登(冒用)其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仍屬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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