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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陳情「寵物(犬貓)外用防蟲、菌噴劑」管理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有關陳情「寵物(犬貓)外用防蟲、菌噴劑」管理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陳情「寵物(犬貓)外用防蟲、菌噴劑」管理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動物藥品包括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促進或調節其生理機能之藥品」,故使用於寵物(犬貓)身上之抗外寄生蟲藥劑(如殺蚤、除蚤劑)及養畜殖場及畜舍場所(如狗籠、貓籠)之殺蚤、除蚤劑及消毒、殺菌劑,係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權責。

二、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環境衛生用藥係指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

三、爰此,除了寵物(犬貓)身上及畜舍場所(如狗籠、貓籠)之寵物(犬貓)外用防蟲、菌噴劑係屬動物藥品,其餘寵物之活動範圍(與民眾生活環境重疊)之環境衛生用殺菌劑、殺蟲劑(殺蚤、除蚤劑)係屬環境用藥管理法管理範圍,應依環境用藥管理法向本署申請查驗登記,領得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或製造,並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查詢網址:www.epa.gov.tw/ 環境衛生及用藥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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