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一般環境衛生用藥之殺菌清潔劑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一般環境衛生用藥之殺菌清潔劑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一般環境衛生用藥之殺菌清潔劑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環境衛生用藥係指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本署依法核發之環境衛生用藥殺菌劑,係指其殺菌效果達 99.9% 以上,不應作為一般環境清潔劑商品。
二、是以,本署登記核發之環境衛生用藥殺菌劑,其品名、標示內容,均不核定「清潔」字樣;其相關廣告亦不應訴求「清潔」功能,以與一般清潔劑商品明確區分,避免使用上造成危害事件。
三、另有關一般清潔劑商品,則依商品標示法、商品檢驗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署 90 年 5 月 31 日環署毒字第 0033663 號函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