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申請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不從事環境用藥販賣業,是否應設置緊急沐浴、洗眼設備及通風設備乙案
要旨
有關函詢申請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不從事環境用藥販賣業,是否應設置 緊急沐浴、洗眼設備及通風設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詢申請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不從事環境用藥販賣業,是否應設置緊急沐浴、洗眼設備及通風設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2 條規定,申請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應檢附申請表及下列文件影本、資料,併同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申請,向營業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包括第 5 款,符合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及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規定之營業場所、貯存場所安全防護設施或施藥器材說明書。
二、又依本署 95 年 7 月 21 日環署毒字第 0950058393 號公告「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表及執照格式」之附表「申請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及變更登記事項應檢附文件、資料一覽表」規定,病媒防治業於營業場所之安全防護設施及施藥器材應包括,工作衣、工作帽、工作鞋、防毒口罩、防護眼鏡、手套等適當防護設備;機械及稀釋器具(包括稀釋桶、量筒、攪拌器等)。
貯存場所安全防護設施應包括,工作衣、工作帽、工作鞋、防毒口罩、防護眼鏡、手套等適當防護設備;緊急沐浴、洗眼設備及通風設備及滅火器。
三、是以,申請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若不申請貯存場所則不須設置緊急沐浴、洗眼設備及通風設備;反之,若同時申請貯存場所,則須設置上述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