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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依「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3條第1款規定,免申請環境用藥之藥品,是否仍屬環境用藥乙案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依「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免 申請環境用藥之藥品,是否仍屬環境用藥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依「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免申請環境用藥之藥品,是否仍屬環境用藥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我國環境用藥管理主要包括登記許可、運作管理等相關管理制度:

(一)登記許可:依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9條規定,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應將其名稱、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毒理報告、藥效(效力)報告及有關資料或證件(如: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核定函或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等),連同標示及樣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加工或輸入。

(二)運作管理:環境用藥經登記許可上市後,管理重點即銜接到各項運作管理,包括:環境用藥使用貯存置放、標示及廣告等等,須分別遵守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環境用藥標示準則、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另外,就所有各類環境用藥相關之運作業者(如: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均應依規定設置專業技術人員,以全職督導執行環境用藥相關業務。

二、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環境衛生用藥係指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另依「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3條規定,下列環境用藥免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包括以次氯酸鈣、二氧化氯、亞氯酸鈉、次氯酸鈉為單一有效成分,其濃度在百分之六以下者。

三、是以,上述藥品(環境衛生用途)若免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認定為一般商品,非屬環境用藥管理範圍,不須具備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或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亦不適用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規定(如廣告等);惟該商品標示應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廣告應符合公平交易法有關廣告規定。另該藥品若用於人體(如皮膚)、醫療器材或食品容器等之殺菌消毒,則係屬藥事法或食品衛生管理法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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