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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廢止一案

會議日期 100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函詢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廢止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廢止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依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7 條第 4款「領得許可執照,逾二年未營業」,係指連續 2 年未從事環境衛生之蟲、蟎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菌消毒之業務,而從事前述業務必須使用環境用藥,是以病媒防治業者如連續 2 年申報病媒防治施作紀錄使用數量為 0 者,得認定該領得許可執照之病媒防治業者逾 2 年未營業(即未執行病媒防治業務),並得依規定廢止其許可執照。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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