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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八十六年九月十日環署管字第五○六○七號函諒達,所詢省(市)議員可否兼任縣(市)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委員乙案,據內政部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台內民字第八六○五二三六號(影送該函一份)函復略以:「其兼職既非屬各該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之職務,自不受上開限制兼職規定之適用

會議日期 86 年 10 月 0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本署八十六年九月十日環署管字第五○六○七號函諒達,所詢省(市)議員可否兼任縣(市)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委員乙案,據內政部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台內民字第八六○五二三六號(影送該函一份)函復略以:

「其兼職既非屬各該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之職務,自不受上開限制兼職規定之適用。惟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七號解釋,民意代表兼職尚須視該項職務之性質與民意代表之職權是否相容而定。

另所詢民意代表以社會公正人士身分兼任公害糾紛調解委員會一節,如無違反上開規定及解釋意旨,尚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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