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執行土壤檢測應先送本署環境檢驗所審核,經核准後始得辦理,為避免得標廠商提送本署環境檢驗所審核未獲核准,衍生政府採購法糾紛,建請於招標須知特別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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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執行土壤檢測應先送本署環境檢驗所審核,經核准後始得辦理,為避免得標廠商提送本署環境檢驗所審核未獲核准,衍生政府採購法糾紛,建請於招標須知特別敘明。
二、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條規定,執行土壤檢測應先送本署環境檢驗所審核,經核准後始得辦理,遇緊急事件,本署環境檢驗所將以最速件(隨到隨辦)方式辦理審核,以確保檢測數據品質。惟此方式如仍無法因應事件迫切性,環保主管機關依法應自行檢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