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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內授中辦字第○九一○○八六一二八函說明提及:「…台中縣地政機關對上開不得變更編定…等編定事宜乙節,查整治場址污染管制區範圍內之土地,該條文既規定,特定對象之土地不得變更編定,係屬附條件限制規定,是該條文中所稱不得『變更編定』,就非都市使用編定管制屬性而言,當係指前揭異動更正原因中之『變更編定』,亦即不得變更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與辦理『更正編定、註銷編定、補辦編定、補助用地…』等異動之原因種類有別」,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整治場址之污染管制區範圍內屬污染行為人或土地關係人之土地,不得變更編定或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事項之利用」之「不得變更編定」僅指不得變更使用分區成使用地類別,並不包含編定錯誤之更正編定、註銷編定、補辦編定、暫未編定之補助用地別等編定事宜

會議日期 91 年 12 月 30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依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內授中辦字第○九一○○八六一二八函說明提及:「…台中縣地政機關對上開不得變更編定…等編定事宜乙節,查整治場址污染管制區範圍內之土地,該條文既規定,特定對象之土地不得變更編定,係屬附條件限制規定,是該條文中所稱不得『變更編定』,就非都市使用編定管制屬性而言,當係指前揭異動更正原因中之『變更編定』,亦即不得變更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與辦理『更正編定、註銷編定、補辦編定、補助用地…』等異動之原因種類有別」,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整治場址之污染管制區範圍內屬污染行為人或土地關係人之土地,不得變更編定或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事項之利用」之「不得變更編定」僅指不得變更使用分區成使用地類別,並不包含編定錯誤之更正編定、註銷編定、補辦編定、暫未編定之補助用地別等編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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