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簡稱土污法)第9條立法原意,係為使事業能釐清本身污染責任,亦可藉以及時瞭解土壤是否遭受污染,並進行後續必要之必要處理
內文
全文內容: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簡稱土污法)第 9 條立法原意,係為使事業能釐清本身污染責任,亦可藉以及時瞭解土壤是否遭受污染,並進行後續必要之必要處理。因此事業若未依土污法第 9 條規定,於設立、停業或歇業前完成備查程序,即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完成設立、停業及歇業程序,所在地主管機關應依土污法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處以罰鍰。
事業於違反土污法第 9 條規定遭處分後,仍提報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供備查,請所在地主管機關仍予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