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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執行之疑義

會議日期 97 年 11 月 24 日

要旨

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6 條執行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

內文

主 旨: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6 條執行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應依第 12 條之調查評估結果,訂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經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據以實施……」,所規範之內涵即包括「污染行為人應依規定訂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送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及「應依所核定之整治計畫據以實施」等項,污染行為人如未依審查意見修正致無法核定,及未於要求期限內提送修正計畫,均屬污染行為人不依規定訂定污染整治計畫,符合處分之要件,應依土污法第 36 條予以處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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