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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局函轉○○公司陳情有關整治場址土地禁止處分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限制行為之疑義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20 日

要旨

貴局函轉○○公司陳情有關整治場址土地禁止處分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限 制行為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轉○○公司陳情有關整治場址土地禁止處分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限制行為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按現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5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並無明文禁止整治場址之土地重劃,如土地重劃作業無涉整治場址土地之移轉、分割、面積位置改變且不影響整治工作進行,尚難謂違反前述規定,惟仍應受土污法第 46 條第 1項規定不得變更編定之限制。

二、另於污染管制區內進行重劃作業時,如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除者,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第 5條規定,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各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而進行污染整治無關之土地開發行為,如有前述情形自應按規定辦理。

三、前項土地開發行為如涉整治場址之污染土地,應依土污法第 46 條第2 項規定,於公告解除整治場址之列管後,始得實施土地開發計畫。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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