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所詢土壤污染場址中之污染土壤,擬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規範辦理整治,如委託廢棄物處理機構進行處理,委託人與受託人是否準用「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委託作業疑義
要旨
所詢土壤污染場址中之污染土壤,擬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 規範辦理整治,如委託廢棄物處理機構進行處理,委託人與受託人是否準 用「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委託作業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土壤污染場址中之污染土壤,擬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規範辦理整治,如委託廢棄物處理機構進行處理,委託人與受託人是否準用「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委託作業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土壤污染場址中之污染土壤,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規範,其整治應依土污法規定辦理。對於土壤污染整治之方法,如擬以離場處理方式進行者,該土壤污染整治計畫仍受土污法規範,並不因其離場而變更適用法規。另因污染土壤非屬廢棄物,故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即廢清法相關規定並未限制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之機構不得從事受託辦理土壤污染整治工作。
二、土污法所管理之受污染土壤,因非屬廢棄物,其於送交○○公司進行固化之行為,亦非屬廢棄物之處理行為,不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範,是以無需依該管理辦法規定訂定契約書及申報營運紀錄,惟所在地主管機關依據土污法第 16 條第 1 項審查核定土壤污染整治計畫時,仍得要求整治計畫實施者提供相關資料,以確保污染土壤之去向及處理機構有足夠之剩餘量能可處理額外之污染土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