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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所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相關規定之疑慮

會議日期 98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所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相關規定之疑慮,釋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相關規定之疑慮,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9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事業於設立、停業或歇業前,應檢具用地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所在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有關事宜,合先敘明。

二、若 貴公司欲設立工廠,且經查其土地從園區設立前至今無使用、運作過,並不代表土地完全沒有污染之可能。因此,新設立之事業如屬土污法第 9 條之事業類別時,仍應於設立前辦理備查事宜。以上法定事項未因所有權人出具相關文件迥異,惟原所有權人提供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並為該事業所接受,且土壤污染檢測作業於報請備查前六個月內完成者,事業得以自身名義提出該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備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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