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貴轄○○公司廠區土地經主管機關進行土壤污染檢測發現遭受重金屬污染,後續若辦理工廠停、歇業時,是否免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辦理
要旨
有關 貴轄○○公司廠區土地經主管機關進行土壤污染檢測發現遭受重金 屬污染,後續若辦理工廠停、歇業時,是否免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9 條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轄○○公司廠區土地經主管機關進行土壤污染檢測發現遭受重金屬污染,後續若辦理工廠停、歇業時,是否免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
說 明:一、經查○○公司係本署執行 97 年「指定公告事業用地土壤污染檢測執行成效彙整分析與查核計畫」,發現該廠區土壤之重金屬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目前已函請 貴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相關規定辦理(本署 98 年 5 月 7 日環署土字第 0980039677 號函諒達)。
二、事業如屬本署 96 年 11 月 21 日環署土字第 0960087748A 號公告所列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之事業」類別時,於停、歇業前即應依土污法第 9 條規定,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有關事宜。
以上法定事項不因土地經主管機關進行調查發現污染而迥異。惟事業為節省執行土壤採樣及檢測分析之費用及作業流程,可延用事業進行污染改善前所進行之土壤採樣分析報告,併同土污法第 9 條規定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申報表格報請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