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污染控制場址後續是否應請污染行為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或應先依相關環保法令管制污染源等行政作為之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污染控制場址後續是否應請污染行為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或應先依 相關環保法令管制污染源等行政作為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污染控制場址後續是否應請污染行為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或應先依相關環保法令管制污染源等行政作為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本案之乙級廢棄物處理廠(掩埋場)因處理設施出現龜裂並有滲出水自裂縫滲出之情形,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理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部分,已遭 貴府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裁罰並限期改善在案。另本場址已污染地下水,經 貴府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在案,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1條第 4 項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命污染行為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二、本案依 貴局○年○月○日○環水字第○○○○○號函與○年○月○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業務研商會」會議結論,業已確認污染來源為該乙級廢棄物處理廠(掩埋場),依土污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應優先管制污染源,並調查環境污染情形。故是否需於現階段命污染行為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請 貴府視污染源管制現況及土壤、地下水污染情形本諸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