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污染控制場址經採取緊急必要措施後,地下水質已符合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其後是否需命污染行為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乙案
要旨
函詢污染控制場址經採取緊急必要措施後,地下水質已符合地下水污染管 制標準,其後是否需命污染行為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污染控制場址經採取緊急必要措施後,地下水質已符合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其後是否需命污染行為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場址經污染行為人採樣檢測地下水質雖已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但是否已完成污染控制及改善工作,仍須由 貴府本諸權責先行確認後,再辦理後續工作。
二、另本污染控制場址是否需命污染行為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乙節,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