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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司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之相關疑義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規定之相關疑義,復 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規定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本署為使事業執行土壤污染檢測作業之規範更為明確,同時配合行政院主計處行業標準分類第八次修訂,曾於 96 年 11 月 21 日以環署土字第 0960087748A 號函,修正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之事業」,其中將「石油煉製業」之事業名稱修訂為「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並將從事以生質性物質產製類似分餾物(亦指生質柴油)之事業納入管制對象,且自公告發布日施行。

二、依據來函資料說明,貴公司目前欲設立從事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及廢棄物回收產生石油等再生能源之工廠,實符合上述之規定,即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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