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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3項備查疑義

會議日期 99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關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3 項備查疑義,詳如說明 ,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關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3 項備查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為控制場址後,應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此係為使本署瞭解、掌握控制場址公告及登載情形。

二、據此,貴府於公告控制場址及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後,皆應報本署備查;前述事項之備查可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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