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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0 年 04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疑義案,詳如 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疑義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6 條第 3 項及依同條文第 4 項所訂旨揭備查作業辦法之立法旨意,係為預防產業集中之工業區運作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爰增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區域內污染潛勢,定期檢測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旨揭備查作業辦法所稱工業區,係指編定開發之工業區。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所劃定之工業區,係作為促進工業目的整體發展之使用區,尚未有編定開發之程序,故暫不受本辦法規範,惟各級主管機關仍得視情況依本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2條第 1 項等規定辦理監測、調查及查證工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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