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函請釋示有關進口鋼胚是否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案
要旨
貴公司函請釋示有關進口鋼胚是否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請釋示有關進口鋼胚是否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0 年 3 月 7 日土字第 1000016896 號令修正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修正總說明略以「……整治費徵收自 91 年起已逾九年,審視國內諸多不明污染場址多為過去廢棄物非法棄置造成,故本次修法將廢棄物納入徵收,選定廢棄物產生量大且同時為本法第 8 條、第 9 條管制對象等 15 個行業別先行徵收。
……」故本次修法將廢棄物及污染場址常見重金屬污染物鎳、銅納入新徵收物質。
二、另依據修正總說明修正重點第三點「增列鋼鐵冶煉業依據鋼胚產量進行徵收」,係將鋼鐵冶煉業產生之廢棄物量,並依其處理風險程度,計算所需徵收金額,再改以鋼胚產量為基準,換算其費率進行徵收;
依前述立法意旨,國外進口之鋼胚則無須繳納整治費。
三、惟貴公司若進口或產製本署指定公告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物質或為相關行業別,仍應依法繳納申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