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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土壤污染之定義

會議日期 100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土壤污染之定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土壤污染之定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2 條規定,土壤係指陸上生物生長或生活之地殼岩石表面之疏鬆天然介質。若樣品非為土壤,不適用土污法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二、依據土壤採樣方法(NIEAS102.61B)六、(四)、3.「於擬採樣點上,以適當採樣器具採取。採表土時,需先清除地表大塊石礫、植被,再採取適當深度土樣;採剖面土樣時,可以鑽探設備鑽入預定採樣之深度後採樣。每一點之樣品量以不低於 0.1 公斤為原則」規定,土壤每一點樣品量至少需為 0.1 公斤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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