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加油站函請免檢附「土壤檢測報告」一案
要旨
貴轄○○加油站函請免檢附「土壤檢測報告」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加油站函請免檢附「土壤檢測報告」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業於 99 年 2 月 3日修正公告,關於土污法第 9 條之相關規範與修正前有異,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8 條第 1 項及第 9 條指定公告事業執行用地土壤污染檢測宣導手冊」係於 98 年 12 月印製,因此適用性亦有所差異。另按土污法第 9 條第 1 項之規範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應於設立、變更及歇業行為前,檢具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查,而土污法第 57 條又明文規定第 11 條於修正後一年即施行。準此,土污法第 9 條規定之應檢具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依土污法第 11 條規定須技師簽證。
二、貴轄○○加油站於停業前雖曾依土污法(修正前)第 9 條之規定提送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並經貴局於 98 年 7 月 10 日備查在案,然今○○加油站係欲辦理經營者(經營主體)之變更,其管制之時機點不同,再者 100 年 2 月 3 日後所提送之資料皆須經由技師簽證;
因此依法應重新提送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審查,較為妥適且符合原立法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