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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6條第3項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第2條第1項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疑義

會議日期 100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有關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6 條第 3 項及「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1 項所稱「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6 條第 3 項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1 項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6 條第 3 項及依同條文第 4 項所訂旨揭備查作業辦法之立法旨意,係為預防產業集中之工業區運作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爰增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區域內污染潛勢,定期檢測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有關貴工業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原核定貴工業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業於 99 年 5 月 12 日廢止,另依循「產業創新條例」第68 條承接辦理相關作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3 條之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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