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對於將銅納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之徵收對象之建議
要旨
貴公司對於將銅納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之徵收對象之建議 ,詳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對於將銅納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之徵收對象之建議,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100 年 10 月 21 日一○○模發字第○○一號函。
二、有關造成國內電子供應鏈及相關銅製品產業的生存危機一節,經本署研析後,為顧及產業之公平競爭,將增加稅則號別 741999930007 (電鍍用陽極銅,俗稱磷銅)納入徵收,其他稅則 7401~7406 則因徵收行政成本及以往慣例考量,輸入物質維持列為徵收對象,本次銅徵收稅則號別為 7401~7406 及 741999930007 。
三、徵收標準缺乏一致性一節,原油為石化工業之最基本原料,因本署已徵收其下階產品如輕油、柴油、煤油等等,故在未違背收費辦法之立法原意,又可維持基金規模及簡化申報作業,本署於 92 年 8 月21 日以環署土字第 0920061249 號公告原油原徵收費率調為 0 元/公噸(原為 12 元/公噸),而汽油、柴油費率調為 22 元/公噸(原為 12 元/公噸)。
四、徵收費率與其他金屬比較來說並不公平、費率計算及課徵方式缺乏公平性一節,本署說明如次: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相關費率之訂定係依整治復育成本、污染場址出現頻率、使用量(進口量與製造量之和)及行政可行性 4項目,訂定六大類物質基本費率後,再依各物種於污染場址檢出頻率、毒性及人類於場址中暴露潛勢等三項風險評分計算而得,另為避免對業界衝擊過大,已酌調相關費率。
(二)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28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整治土壤、地下水污染,得對公告之物質,依其產生量及輸入量,向製造者及輸入者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並成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其目的係為預防及整治國內土壤及地下水不明污染場址,土壤、地下水污染常因發生年代久遠,而有不易追查之特性,非直接向污染者徵收(直接污染行為人另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罰則及清理義務),係因特定公益目的向特定對象徵收之費用,屬特別公課、財源籌措機制,性質為非污染者付費。貴公司所提金瓜石污染場址係經責由污染行為人負相關之責任。
五、考量管制標準修訂及健康風險、整治工法的進步,本署已於本次收費辦法修正中明定,本署應於 4 年內將針對既有徵收規模及費率通盤檢討,貴公司所提之建議將納入後續修正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