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公司函詢廢棄物進廢棄物處理廠,實行再利用製程者,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是否採再利用費率進行徵收案
要旨
貴公司函詢廢棄物進廢棄物處理廠,實行再利用製程者,其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整治費是否採再利用費率進行徵收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廢棄物進廢棄物處理廠,實行再利用製程者,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是否採再利用費率進行徵收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整治土壤、地下水污染,得對公告之物質,依其產生量及輸入量,向製造者及輸入者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並成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其目的係為預防及整治國內土壤及地下水不明污染場址,係屬特別公課、財源籌措機制,非污染者付費。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係依據土污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其徵收物質、費率及繳費流程、期限等。該辦法業於 100年 3 月 7 日修正發布,並自同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於 10 月1 日起正式申報。
三、上開收費辦法附表二(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整治費之廢棄物徵收費率及行業別表)中,土污費於廢棄物徵收項目費率訂定過程中,為鼓勵業者廢棄物資源化再利用,再利用者以較低費率計算。
四、貴公司非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徵收對象,惟因委託處理之業者屬徵收對象,且貴公司處理流程確屬再利用行為,故建議請其相關繳費業者來函並經佐證該項廢棄物實屬採再利用程序處理後,再予核定其再利用費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