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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相關控制計畫變更事項執行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1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貴府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相關控制計畫變更事項執行疑 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府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相關控制計畫變更事項執行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101 年 6 月 11 日高市府環土字第 10135899601 號。

二、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22 條第 4 項規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之實施者,得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程序,提出整治計畫變更之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視事實需要,依規定自行或命整治計畫實施者變更整治計畫」,就土污法所涉相關計畫變更,於整治計畫有明文規定。至於控制計畫變更則訂於土污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前條污染控制計畫之實施者,得視實際需要申請變更污染控制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三、次按土污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整治計畫,其實施者就下列事項變更,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提出整治計畫變更之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實施:一、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計畫提出者之資料。

二、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所定事項。三、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前項各款所定事項外之變更,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四、至於如有控制計畫實施者提出控制計畫事項變更申請時,何者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實施,何者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雖無明文規定,惟因控制計畫事項變更申請並非對人民權利之侵害且控制計畫與整治計畫皆係為污染控制或整治而予制定,其精神意旨與規範架構均相似,故認控制計畫事項變更申請應可類推適用整治計畫事項變更申請,即施行細則第 22 條之規定予以處理,以加速推動污染控制場址之污染改善作業。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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