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彰化縣政府及屏東縣政府函詢辦理工業區土壤及地下水品質檢測所需經費補助案,因不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8條基金用途,歉難補助經費
要旨
有關彰化縣政府及屏東縣政府函詢辦理工業區土壤及地下水品質檢測所需 經費補助案,因不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8 條基金用途,歉難補 助經費,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彰化縣政府及屏東縣政府函詢辦理工業區土壤及地下水品質檢測所需經費補助案,因不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8 條基金用途,歉難補助經費,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1 年 6 月 18 日府工地字第 10100447130 號函及 6月 21 日工地字第 10100518350 號函。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6 條第 3 項及依同條文第 4 項所訂旨揭備查作業辦法之立法旨意,係為預防產業集中之工業區運作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爰增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區域內污染潛勢,定期檢測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另依本法第 28 條第 3 項之規定基金之用途尚無包含本法第 6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故所詢檢測經費補助案,本署歉難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