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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進口物質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徵收項目,請依規定申報及補繳

會議日期 101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貴公司進口物質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徵收項目,請依規定申報及補 繳,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進口物質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徵收項目,請依規定申報及補繳,請 查照。

說 明:一、100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新增「銅」為指定公告應繳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以下簡稱整治費)之物質,依據環署土字第 1010001376 號函,細分進口銅稅則號別前四碼 7401~7406 以及 741999930007 均為徵收對象(如附件,亦可參閱環保法規查詢系統 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二、依據收費辦法第 2 條第 7 款規定,產製原料已於當季繳納整治費,該物質之產生量得扣減其原料已繳納整治費之重量。貴公司 100年第 3 季及第 4 季產製量之認定,已先行扣除當季申報進口原料量,據以徵收整治費;至於 100 年第 3 季以前進口銅因非屬整治費徵收對象而未繳納者,其後續於第 3 季及第 4 季產製仍應依100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收費辦法繳納整治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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