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函詢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4條適用規定之疑義
要旨
貴公司函詢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 4 條適用規定之疑 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 4 條適用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作業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規劃應依場址環境評估法、網格法辦理。但事業運作與用地狀況採場址環境評估法、網格法有困難者,得將其評估調查方法,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以下簡稱受託機關)同意後,依所報評估調查方法執行,先予敘明。
二、另依本署公佈之「網格法土壤評估調查及檢測參考指引」(略以):
「…事業用地內擁有儲槽時,以單一儲槽至少佈設二點為原則,其儲槽數量總計為 n 個,則儲槽區佈點數 NHT=2n ;惟儲存自來水、消防用水等不具污染性物質之儲槽不在此限。…」併同敘明。
三、依據貴公司所述欲針對加油站採用網格法進行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規劃,且地下儲槽範圍已設置二次阻隔層,惟事業用地內擁有當佈點位置可能為設備、舖面所阻擋時,經排除阻礙物後仍無法進行採樣時,除將佈點調整至原網格內接近高污染潛勢區,且實務上可進行採樣之地點進行土壤篩選與採樣之外,其評估規劃內容仍應符合前開調查佈點數量之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