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公司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申請再次展延審查同意函疑義
要旨
貴轄○○公司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申請再次展延審查 同意函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公司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申請再次展延審查同意函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16條:「事業取得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同意函後,應於 6個月內完成變更、歇業之登記。逾期者重新提送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但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先予敘明。
二、上開規定係為使事業均能依正常程序完成變更與歇業登記,避免申報後間隔多時方才辦理變更與歇業登記,導致先前完成申報之資料內容與用地現況可能已產生極大差異,造成主管機關無法確實掌握土地品質,為確保資料代表性,故規範其有效性以六個月為原則。惟考慮各事業所遇狀況不盡相同,須依實際情況進行多方面評估,因此作業管理辦法授予所在地主管機關對於審查同意函時效性展延之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