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業者由法拍程序取得土地涉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業者由法拍程序取得土地涉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 相關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業者由法拍程序取得土地涉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相關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一)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二)變更經營者(三)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四)變更營業用地範圍(五)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其立法目的為督促事業重視其用地品質,做好自主管理,以達及早發現污染及早處理之效,先予敘明。
二、土地所有人或業者依據土污法第 8 條、第 9 條規定,檢具評估調查資料經主管機關完成備查或審查後,僅代表土地讓與人或事業已依規定完成申報義務,但該評估調查資料仍不得作為判定土地所有人或業者非為污染行為人之唯一事證,仍應綜合判斷污染之證據資料,如後續查證事業用地發現土壤及地下水遭受污染,亦即有其他證據資料足以顯示判定原事業確為污染行為人時,不得將已檢具評估調查資料完成備查及審查作業,而據以排除其污染行為人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