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詢OO股份有限公司OO廠申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業者登記相關疑義
要旨
有關 貴局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廠申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業者登記 相關疑義,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廠申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業者登記相關疑義,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4項規定,第 1 項再生利用業者之規模由本署另定之。查目前本署未公告前述規模,故再生利用業者目前均毋需辦理登記。惟其仍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管理方式」所定之各項再生資源再生利用者資格。
二、另依「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再生資源之產出、貯存、清運、再使用、再生利用、輸入或輸出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一)及(三)規定,以下業者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再生資源之產出、貯存、清運、再使用、再生利用、輸入或輸出情形: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入或輸出情形之事業,且涉及再生資源之產出、貯存、清運、回收再利用、輸入或輸出者。
(二)從事回收再利用再生資源之事業,其收受量每日兩公噸以上,或每年六百公噸以上者。
三、本案如經 貴局確認○○股份有限公司○○廠係屬前述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再生資源之產出、貯存、清運、再使用、再生利用、輸入或輸出情形之事業,請依本署 96 年 8 月 28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65448 號函及 97 年 2 月 5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09954 號函(均諒達)辦理,俾憑該公司進行再生資源之相關申報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