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廢資訊及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業者如符合本署公告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管理方式之再生利用資格,其產出之再生資源物是否得申報廠內再生利用疑義案
要旨
有關廢資訊及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業者如符合本署公告再生利用之再生資 源項目及管理方式之再生利用資格,其產出之再生資源物是否得申報廠內 再生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廢資訊及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業者如符合本署公告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管理方式之再生利用資格,其產出之再生資源物是否得申報廠內再生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9 年 12 月 3 日屏環廢字第 0990029884 號函。
二、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2項規定:「由事業所產生再生資源之再生利用,應自行或委託合法登記之再生利用業者為之。」
三、本案廢電子電器物品及廢資訊物品處理業登記證業者,如符合「行政院環境保署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管理方式」所定之各項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業者資格,則可依前開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自行再生利用,並依同辦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相關申報事宜。

